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日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的《河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充分告知用药风险,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根据细则,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原则上,长期处方用药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并根据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细则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应当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不得将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在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方面,细则明确,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首次长期处方原则上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在长期处方调剂方面,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在线开具的长期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记者张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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