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逃避超限检测

时间:2021-11-23 14:11:49 来源: 燕赵都市报


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公路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力度,提高公路的防灾减灾能力。

加强监管货运源头单位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俊华在报告中指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和远程监管制度,推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二是对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到《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和远程监管制度,推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提高公路防灾减灾能力

在调研中有的基层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灾害监测和应急管理,提高公路的防灾减灾能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公路自然灾害普查工作,维护、完善公路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系统,提高公路防灾减灾能力;二是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严重受损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修复,并尽快恢复交通;三是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修复时,应当采取限行封闭措施,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给予减灾物资、资金支持,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

具体到《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相关部门协助下开展公路自然灾害普查工作,维护和完善公路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系统,提高公路的防灾减灾能力。

设置必要限速减速设施

在调研中有的法制委委员提出,有的村镇或者通行量较大的路口缺乏交通警示标志,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明确公路涉及的村镇、学校路段以及交通通行量较大的路口,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行业标准设置必要的限速标志、减速标线等速度控制设施。

具体到《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在公路显著位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路限速标志。公路涉及的村镇、学校路段以及交通通行量较大的路口,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行业标准设置必要的限速标志、减速标线等速度控制设施。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在调研中有的基层部门提出,在公路流动执法中有的当事人拒绝检测,或者采用短途驳载、锁门离开等方式逃避检测,扰乱正常执法秩序。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二是对以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可以联合在货物装载源头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等场所,对货运车辆开展超限超载运输流动执法检查。货运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检查,服从执法人员指挥,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规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执法主体加强监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对执法主体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公路突发事件、违法设置限高限宽设施、放行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规定由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燕都融媒体记者 杨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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