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自2016年4月修改实施以来,对适度调控我省人口数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相关规定已经滞后于全省人口优生优育的需要。为落实中央政策,尽快衔接上位法,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条例》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着力点,从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系统优化,加强孕产期保健、婴幼儿照护、托育机构建设管理,健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产假、育儿假制度,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教育负担,完善独生子女家庭社会保障政策。
《条例》提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现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明确,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
来源:新甘肃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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