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适应当前本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形势,提升运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对《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运营单位需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的异味,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卫生填埋场、生化处理厂(含厨余处理厂)、焚烧厂、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管理办法新增了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原则,明确由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级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运营管理要求,包括技术标准、日常管理、污染排放、环境监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要求。
其中,污染排放要求一项新增了“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的异味,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等内容。安全生产要求中新增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行安全总监制度、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还明确提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对公众开放,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并做好与设施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工作。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拟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 王天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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