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下午,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是中国最早传播马克思主义、最早建立党的地方组织的地区之一,拥有着丰富的红色资源。为更好地保护这些精神财富,《条例》在强化保护力度方面作出多项规定。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宣传、教育、纪念等活动,或者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文化、旅游等活动,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文明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对红色资源有亵渎和不文明的言行。
同时,为了充分发掘和运用这些红色资源优势,打造具有影响力和天津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条例》还规定各个领域采取多种方式,推动红色资源传承与弘扬:加强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和宣传、鼓励支持文艺作品创造、明确各类纪念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红色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等。
此外,《条例》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红色资源,或者擅自进行原址重建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总台记者 王烁 陈庆滨 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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