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点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购房人应将预订款、首付款等款项存入监管账户,贷款银行应将按揭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各金融机构不得为开发企业设立除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收存预售资金账户。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查询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
根据监管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80%。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110%。
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120%。(燕都融媒体记者李会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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