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于东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1929.0887万元及扣押在案的金条10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于东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东辉利用担任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市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插手干预案件、为他人在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30余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09.6337万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东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虽然被告人于东辉到案后认罪认罚,退缴了大部分赃款,但被告人于东辉身为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案件、利用干部提拔、调整机会等大肆谋取私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政法队伍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30余人旁听了宣判。(总台记者 田萌 王一丹)
此前报道
河南省郑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涉嫌受贿案一审开庭
2021年11月22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南省郑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涉嫌受贿一案。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东辉利用担任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市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职务调整、工作调动、案件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9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于东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于东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早前报道
据清风中原微信公众号5月20日消息,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河南日报4月9日消息,记者从河南省有关部门获悉,近日,针对隆庆祥公司总裁网上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省委政法委会同省纪委监委等部门正在依法依纪展开核查。涉及隆庆祥公司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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