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市燃气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随着燃气使用更加广泛,燃气市场不断发展,燃气安全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燃气管理制度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燃气使用、设施保护、隐患处置、事故预防、监督管理的全链条安全责任,强化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将为我市燃气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燃气企业安全经营管理是保障燃气安全的基础环节。条例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燃气用户规范用气是确保燃气安全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燃气用户不得有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燃气设施损坏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条例明确禁止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工程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等问题,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有关部门在查明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方面的义务。(记者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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