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发布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增加生育假(产假)60天。伴随着“三孩”政策的落地,就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政策,市医保局做出解读。
问:三孩生育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三孩生育政策从今年5月31日(含)起实施。为此,自今年5月31日(含)开始,参保人员生育三孩或终止妊娠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等报销待遇,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问:三孩生育费用如何申请报销?
答:今年5月31日(含)起,参保人员生育三孩或终止妊娠的相关医疗费用,可在依法依规取得生育服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报销,补报销待遇标准不变。
问:新政实施后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我市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也就是说,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均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制定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指导意见,未来将根据国家层面统一要求,调整我市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对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将按规定补支付所差天数的生育津贴。
问: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如何计算?
答:女职工生育津贴金额=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4×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企业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由其对女职工产假工资比对后,将高出产假工资部分的生育津贴发放给本人。(记者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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