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本省实际,进一步将农村土地入市改革试点拓展到农垦,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
《办法》从分类编制农垦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入市路径、入市条件、入市程序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对我省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行管理。
《办法》指出,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二级企业名下,依据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业服务业以及租赁性住房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办法》要求,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经依法办理手续后自主开发,也可以转让、租赁、与他人联合办企业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用于工矿、仓储、商业服务业等上文提及的产业项目建设,自主开发和入市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以及生态环保要求,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
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范围是指经自然资源部或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所在区域,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确定,并确保试点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办法》明确,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取存量入市、整治入市、新增入市3种路径,并指出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新增入市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试点项目区域内符合规划的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的10%。
此外,《办法》还规定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的相关条件,其中包括符合所在地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相关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要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或已依法办理增减挂钩、农用地转用手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并签订补偿协议;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记者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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