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74种药品被调入目录
《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种。其中常规药品2585种,西药1273种,中成药1312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75种,西药213种,中成药62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经过本次目录调整,74种药品被调入目录,11种药品被调出。
74个目录外新增药品涉及21个临床组别,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精神病等慢性病用药20种,肿瘤用药18种,丙肝、艾滋病等抗感染用药15种,罕见病用药7种,新冠肺炎治疗用药2种,患者受益广泛。
执行全国统一支付标准
按照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支付标准,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纳入集采后,以中选价格作为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非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市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燕都融媒体记者杨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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