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出台

时间:2021-12-23 14:08:11 来源: 沈阳晚报


“天下无拐”是所有家庭的愿望。为不断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有力防范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针对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救助、安置和康复等方面工作作出部署。

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

《实施细则》明确坚持现代科技和传统手段相结合,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不断完善发现、举报、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反拐办)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分析,部署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

在重点行业内,全省将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和婚姻登记行业管理。稳步推进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信息、出生医学证明联网,落实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进一步防范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代孕违规违法行为。村(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情况进行走访摸底,及时报告和制止疑似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对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保安等开展入职审查

针对重点场所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实施细则》提出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设施建设,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实现校园及周边秩序群防群治。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保安等开展入职审查,不得录用涉嫌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

同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健全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防范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非持有效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发生。

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落实备案和巡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陪侍,铲除拐卖妇女犯罪滋生土壤。

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将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

《实施细则》提出加强对失学、辍学少年儿童动态情况监测,建立健全拐卖人口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发现疑似拐卖人口犯罪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

加强对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发现、救助,由公安机关免费采集DNA(脱氧核糖核酸),及时帮助查找其亲生父母。对暂未查找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弃婴等,由解救地民政部门依法进行临时或长期监护。此外,全省还将加强对因监护人服刑和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而缺少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关爱,做好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

全省将强化收养登记审查管理和被非法收养人员身份信息核实,进一步取缔非法收养、非法送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等行为,依法依规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

在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方面,全省将创新“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中的应用。加强网络监管和执法巡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压实主体责任,监督各类网络台完善对涉拐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等机制。

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

在打击犯罪方面,辽宁将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实行“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

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以及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严厉打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台实施拐卖人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行为,定期开展“净网”行动。严厉打击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虚假亲子鉴定行为。

辽宁将为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就业服务

针对救助、安置和康复,全省将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救助安置政策,规范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推动其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依法依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优先办理残疾人证。进一步加强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不断提升心理疏导、心理治疗水

同时,辽宁还将加大就学就业帮扶力度。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及时入学、重返学校,适应新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定期做好跟踪回访。为有接受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就业帮扶。(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方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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