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4万个遮阳篷(伞)被拆除,合肥市非机动车违法安装遮阳篷(伞)整治将从1月16日起进入常态管理阶段。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昨日了解到,《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电动车不仅禁止加装遮阳篷,连挡风被、手把套也不得加装,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手持拨打电话还有可能被罚款。
非机动车不得加装遮阳篷、手把套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非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不得加装、改装座位、遮阳篷(厢)、挡风物、手把套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不得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不得销售、租赁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等行为。
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对驾驶人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并没收拼装、加装、改装装置。
不戴头盔、手持拨打电话或被罚款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新购车辆尚未登记上牌的,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逆向行驶、醉酒驾驶,不得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电动自行车可以乘坐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乘坐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在法律责任方面,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不戴安全头盔,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未停车让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禁入电梯、不得“飞线充电”
在小区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方面,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换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换电设施。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禁止非机动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充电。建筑物或人员密集场所的所有人、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充电换电管理。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共用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建筑物或人员密集场所的所有人、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陈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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