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就《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解读。
《办法》明确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三方面的待遇政策:我省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60%,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5%,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适当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各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办法》明确“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也就是说,本次门诊共济保障改革是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开展的,是制度内的“腾笼换鸟”,不新增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在现有条件下盘活了沉积的个人账户资金,提高参保人门诊统筹待遇,实施了制度转轨,提升了制度效能。
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办法》提出的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是: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同时强调,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记者 刘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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