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并对我省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我省要求,要提高对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认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严格超高层建筑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做到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要强化管理,提升建筑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系统推进隐患治理,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相关部门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对于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情形,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论证审查、备案复核程序。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合理确定建筑布局,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高层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
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加强消防救援能力建设,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协作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省级有关部门适时调研评估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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