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城市照明应当推广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1月18日,记者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该厅拟定了《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2月16日止。
意见稿指出,各类井盖、杆柱、护栏、管线等市政附属设施,应当保证公共安全。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触电保护失灵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立即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并补充、修复或移除。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的安全。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绿色施工工艺和方法,保护生态环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意见稿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可建设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规定的停车泊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梅辰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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