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新建房竣工后前5年每年复查1次

时间:2022-01-21 13:41:44 来源: 南国都市报


白蚁对城市房屋的危害严重,甚至威胁到了房屋的使用安全,对此,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海口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于2022年1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白蚁灭治的管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以及其它项目应当实施白蚁预防。

《办法》提出,海口对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实行名录管理,具备条件的防治单位均可自愿申报载入名录库。但是,白蚁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移出名录库:(一)不再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申报移出名录库的;(二)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被注销或者吊销的;(五)具有其他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移出名录库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前款第二、三、五项情形,自移出之日起满两年后,防治单位方可自愿重新申报载入名录库。

《办法》还提到,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签订的白蚁预防合同应当明确预防范围、施工时间、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回访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预防项目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相关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合同包治期限规定定期进行回访复查。作预防处理的新建房屋竣工后,前五年每年复查一次,五年后在包治期限内每年复查二次;作灭治处理的原有房屋按合同的约定时间复查。

此外,对于白蚁防治单位、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违法实施房屋白蚁防治处理的,依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记者党朝峰实生袁子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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