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2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保障我省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性法规。昨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什么是公共数据?《条例》中明确,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同时规定,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条例所称公共数据。
另外,根据《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不纳入本条例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为了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放,《条例》规定要求分类开放。根据风险程度,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数据三类,并列举禁止开放、受限开放的具体情形。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开放范围和重点,要求制定开放目录和年度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数据。
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大数据局局长金志鹏说:“采集不能过度,要求包括政府部门一定要带头,在相关信息采集的时候必须遵循首先是要依法,第二是必要,第三就是要最小化。”
不仅如此,《条例》里面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是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基础上,又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特别是第39、40、41条,比如第39条,首先就是明确了责任,现在看来政府部门采集,谁采集谁就要负责,谁运维谁也要负责。
《条例》提出,严格限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收集,明确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
同时,《条例》强化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在突发事件结束后采取数据封存、应用关停等处置措施。(记者 许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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