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引领和表率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教师队伍的建设,海南省教育厅结合实际需要对《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予以修订,并正式发布。
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20年以上的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办法》明确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为:本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培训、电教机构、命题评价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重点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包括民办学校的教师。
参评特级教师须满足多方面条件,如模范践行“四有好老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有突出贡献,在当地教育界威望较高,一般为近三届(含当届)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省级学科带头人(含省级骨干校园长、业绩突出且最近一次期满考核优秀等次的省级骨干教师,下同),或省优专家,或近五年的省级卓越工作室、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工作室主持人;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8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的风格、特色,近五年在市县级以上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课堂教学效果得到好评。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其经验在省级以上专业会议上交流,得到肯定,有推广价值等。
校级领导、研训电教命题评价人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特技教师评价还须具备相关其他条件。
另外,对于贡献突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在相关评选条件要求方面适当放宽,并优先列为推荐对象:1.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优秀班主任或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等称号的;2.荣获省级劳动模范、省级模范教师、省级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工作者、省级优秀班主任等称号的;3.坚持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含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以上的;4.在省级或市县被聘为“农村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任满一个聘期(至少3年),且聘期考核优秀的;5.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20年以上的。
特级教师评选一般五年进行一次
《办法》指出,海南省评选的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0.15%以内。评选名额一般按照现有在职特级教师数与全省控制总量的差额确定,按1:3的比例下达推荐名额,适当兼顾学段学科和区域分布之间的平衡。
特级教师评选一般五年进行一次,在职特级教师岗位空缺较多情况下,报经省政府同意,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可每3年进行一次。
《办法》强调,推荐评选应统筹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学段学校,注重向乡村中小学教师、向教学第一线教师倾斜。评审通过的特级教师中,担任学校校级领导和教研培训电教命题评价机构领导职务的人数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
认定后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
推荐评选坚持民主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坚持实行“三公开”(名额公开、标准条件公开、程序公开)。
推荐评选程序为:个人申报,基层单位民主测评推荐,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等审查、考察、推荐报送,省级统一考核评审和报批。
经评选确认或认定的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全额享受。所需经费按人员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退休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按原支付渠道解决。
《办法》指出,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承担重大课题研究、经验总结、学术写作、教材编写等任务的在职特级教师,其所在单位可视情况安排一年内10至20天的学术假。同时,特级教师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人才类别”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待遇。(记者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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