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异地研究生培养的意见。意见明确,河北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异地举办具有研究生教育功能的机构,不得冠以诸如含有研究生院、研究生学院、研究生院分院等字样的名称。明确严禁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进修班、研修班等。
研究生院是高等学校负责研究生培养管理的内设工作机构,不得异地单独设立。我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异地举办具有研究生教育功能的机构,不得冠以诸如含有研究生院、研究生学院、研究生院分院等字样的名称。“异地”是指与学校章程所载注册地不在同一地级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其他地域。
对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异地研究生院、研究生学院及研究生院分院,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未经批准的,应当在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更名,调整并明确其功能定位。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保证研究生培养及质量保障规范性,原则上不得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指除招生和学位授予外其他全部培养环节均在异地进行。
自2021年5月31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研究生培养单位异地培养研究生管理的通知》(教研厅函[2021] 4号)印发之日起,未经批准不得新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
此前未经批准但已实施全过程培养的(含2021年已录取),可按现培养方案完成培养、毕业,但不得再新招研究生开展异地全过程培养,招生简章中不得单独列出或标注异地培养地址。
对于按照国家相关部署,对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的,异地机构应当完善相关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师资队伍、办学条件并独立成体系,达到本校同类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我省研究生培养单位需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提交异地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教育部门进行初审。(记者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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