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全面推进我省新时代老龄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老龄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老龄工作任务繁重艰巨。据“七普”数据显示,全省60周岁和65周岁及以上老年常住人口分别为739.6万和497.3万,占总人口比例分别为23.22%和15.61%,分别高于国家平均水平4.52和2.11个百分点。我省已由轻度老龄化阶段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预计到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将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伴随着“60后”步入老年,新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对社会保障、健康安全、社会参与、精神文化等多元化需求与老龄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更加凸显。抢抓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要窗口机遇期,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龙江行动,加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刻不容缓、意义重大。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转变,向统筹协调转变,向加强全生命周期养老准备转变,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着力推动新时代老龄工作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多元参与。坚持党对老龄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政策调控、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行业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和供给,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和公共服务普惠化、均等化。构建社会、家庭、个人多元主体各尽其责的格局,强化舆论引导、凝聚全社会共识,形成老龄工作发展合力。
(二)坚持共建共享,融合并进。坚持尊重老年人的社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保障和改善老年人民生、逐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大力弘扬孝亲敬老、养老助老传统文化,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不分年龄、人人共融共建共享的和谐社会。促进养老、健康、文化、旅游、体育、金融、地产、家政等幸福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三)坚持系统思维,协调发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事业产业协调,统筹做好老年人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关爱、作用发挥等政策目标一致、功能协调、衔接配套,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龄社会治理体系。
(四)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以创新为引领,全面推进老龄工作理论、制度、科技、文化创新,深化养老、健康、服务及相关领域改革,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充分激发社会资本潜力,有效释放人才资源活力,强化科技支撑,推动数字化赋能,提升老龄工作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五)坚持聚焦基层,精准发力。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加强基层,着力加强老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聚焦解决老年人健康、养老“急难愁盼”问题,推动老龄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推进各项优质服务资源向老年人的身边、家边和周边聚集,确保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推进老有所养
1.探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着力发展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两级养老服务网络。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建立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模式。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加强培育助餐、助洁等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并指导其规范、可持续发展。探索和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在全省启动经济困难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
2.推进养老机构提质增效。通过多种形式发展机构养老,加强光荣院建设。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服务能力,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加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加强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防止养老服务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3.夯实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调整机制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合理提升基本养老金标准,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满足老年人对养老保险待遇的多样化需求。深入落实困难老年群体社会保险帮扶政策,切实减轻困难老年人经济负担。加强社保精细化管理,坚持传统服务方式和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进一步提升为老服务质量。
(二)切实加强老年健康支撑体系,完善老有所医
1.提升老年人健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布局省级老年医疗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优抚医院建设,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加强老年医学科建设,到2025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做好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和老年医学人才培训项目。强化老年健康促进行动机制创新、品牌培育及项目推进。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做到应签尽签,不断提升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加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推进中医药服务走进基层。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老年痴呆病防治和心理关爱行动。
2.加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和保障。依托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开展长期照护服务,探索建立从专业机构到社区、家庭的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做好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项目。继续推进我省国家级长护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积极开展养老、家政等生活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行业企业、院校等申报康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畅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支持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扩大安宁疗护试点,不断提升安宁疗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3.扎实推进医养结合。建立医养结合工作沟通协调机制,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在巩固现有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建设基础上,分别选拔“医办养”、“养办医”、签约合作和延伸服务示范单位。探索“健康管家”、医养“联合体”、智慧医养等本土模式。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开展面向居家、社区老年人医疗服务。合理核定养老机构举办医疗机构医保限额,探索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化机制。2025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三)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实现老有所为
1.优化老年教育供给。出台加快推进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学校),支持各级开放大学建设老年大学。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和各类社区教育机构开展老年教育,开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建设一批优质老年大学。鼓励各级老年大学(学校)开发一批老年教育特色教材。依托黑龙江社区教育网加强老年教育课程建设,丰富老年教育资源。推动部门、院校、企业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办学。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引导老年人科学面对身体机能减退,正确对待老年期生活。
2.提升老年文化体育服务质量。组织开展深入基层老年协会或老年团体的文化艺术培训辅导活动。开发适合老年消费群体的怀旧、红色旅游项目。加强老年人体育协会组织建设及规范化发展。推动体卫融合,推广中医传统养生健身操,推动老年休闲体育事业创新发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统筹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建设。县(市、区)应盘活空置、闲置资源,设置适宜老年人的教育、文化、健身、交流场所。
3.引导老年人践行积极老龄观。贯彻落实国家出台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等重大改革举措。组织开展“银龄行动”,引导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对老年志愿服务典型的选树与宣传推广,探索社区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就近结对志愿服务模式。鼓励各地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便利和服务。加强离退休干部职工基层党组织建设,引导老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在家庭教育、家风传承、思想引导、精神关爱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助力适老共享
1.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力度。扩大老年法律援助覆盖面,提供精准服务。推进公证“助老”、“惠老”工作,简化办证流程。延伸律师服务领域,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建立完善涉老婚姻家庭、侵权等矛盾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完善司法便民措施,建立老年人绿色通道。针对老年人案件多由家庭矛盾引发的特点,推动各级法院成立家事审判庭或者家事案件合议庭,不断加强涉老年人诉讼案件调解力度。对于涉罪老年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积极作出不批捕决定。
2.推进适老环境建设。将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镇老旧小区完善类改造的重要内容,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统筹推进。各地要研究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政策,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严格执行完整居住社区有关建设标准,至2025年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既有老旧小区通过改造等方式逐渐提高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重点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老残一体家庭优先改造。持续推进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活动,将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情况纳入文明城市评选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持续推动“智慧助老”行动,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方便老年人出行、就医,并加强老年人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提升老年人数字素养,主动融入数字化时代。
3.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社会氛围。组织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敬老月”和老年节宣传活动、应对人口老龄化省情教育。加大“一法一例”宣传、执法力度,让老年人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提升老年人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推广老年人凭身份证享受优待政策,切实落实老年人社会优待。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作用,加大对孝亲敬老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与舆论引导。大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将为老志愿服务纳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和高校学生实践内容,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和面向老年人的普法维权志愿服务活动。
(五)加快培育银发经济,释放市场红利
1.加强规划、标准等基础性工作。按照做好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贯彻落实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年度重点工作,完成目标任务。统筹落实“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推动老龄事业、老龄产业及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化提升工程,制定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标准,为全省服务发展提供标准支撑。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及试点建设,加强标准的宣传实施。实施特色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培育以银发经济为主题的示范园区,打造一批旅居康养示范基地、特色小镇。依托“黑龙江天鹅颐养联盟”,积极发展候鸟旅居式养老。对“七普”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养老产业课题研究工作。
2.激活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各地要推动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及老年用品行业规范化、适老化发展。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老年用品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推广。积极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大对生产健康养老产品的电子信息制造企业支持力度,培育省内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支持开发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智慧健康产品。鼓励开辟老年用品展示、体验场所,发展老年用品租赁市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老年人健康保险产品。加大对老年保健用品市场监管力度,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
四、强化老龄工作发展措施
(一)切实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将老龄工作重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纳入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综合运用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结果,做好老龄工作综合评估。
(二)理顺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老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老龄办、老龄委、老龄工作会议。协调解决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落地到位。各级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把涉老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各级老龄办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建立业绩考核、经验交流、督办反馈等工作制度。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老龄工作网络,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形势及老龄工作任务相匹配的机构、岗位及人员。充分发挥基层老年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作用,服务基层老龄工作。
(三)确保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适应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完善老龄事业发展财政投入政策,统筹老龄事业发展,用好有关资金和资源,积极支持老龄工作。“十四五”期间,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要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老龄事业发展。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外来资金投资兴办老龄产业。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完善用电、用水、用热、燃气、有线电视、固定话费等配套政策,支持养老产业发展。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对赡养负担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支持老年人福利类项目建设及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督促指导各地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津贴补贴。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强老龄科学研究。组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老龄专家委员会,推进专家在老龄工作中决策咨询作用。老龄工作委员会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发挥作用,成为老龄工作特色创新高地和政策研发中心。探索建立全省老龄事业统计和发布制度。加强与研究机构和高校合作,借助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社科联科研平台,开展老龄工作联合调研,促进成果转化。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适应新时代老龄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经营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和志愿者队伍。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养老服务人员工作待遇,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
头条 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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