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失信惩戒将向社会公布

时间:2022-04-01 14:00:15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昨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传统文化领域和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管理和惩戒措施。本市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

加强传统文化领域和

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加强知识普及和文化宣传,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同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探索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前沿生物技术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和保护模式。

《条例》提到,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制定适应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市版权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对国家和本市版权部门确定的重点监管网站加强监管;完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制度,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作品自愿登记。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传统文化领域和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为相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商业秘密保护等提供咨询和指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台,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线索,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

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

《条例》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明确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识产权治理措施、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在显著位置公示权利人提交侵权通知的主要渠道,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数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权利人提交通知;及时公示侵权通知、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处理结果。此外,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授权合作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规范知识产权运用行为。

《条例》提到,行业协会、商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组织应当制定知识产权自律公约,加强自律管理,提供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协同创造运营、监测预警、纠纷调处等服务,对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成员进行内部惩戒。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管理和惩戒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台,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知识产权

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条例》提出,当事人可以就专利侵权纠纷依法向知识产权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市知识产权部门对当事人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建立行政裁决与确权程序的联动机制,协同推进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此外,当事人可以就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向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司法确认。

本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成立行业、专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知识产权、版权、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

根据《条例》,本市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在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司法确认或者制作调解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诉讼费。( 文/本报记者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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