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不让高额医疗费压垮弱势群体

时间:2022-05-11 14:34:21 来源: 新安晚报


如果遇到重特大疾病,通过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自费部分对困难群体来说仍然有很重压力。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5月10日召开的安徽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了解到,为了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我省出台《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明确了救助对象、因病致贫认定条件及救助标准等。

哪些群体可申请救助?

哪些群体可以成为医疗救助的对象?据介绍,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及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等。

患者如何申请救助?

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确定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因病致贫”如何认定?

按照相关举措,将《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因病导致刚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出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刚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管理。

救助费用保障哪些范围?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慢病、特殊病门诊费用。

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同时,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费用纳入救助,降低“门槛费”负担。

救助标准如何划定?

我省分类实施救助帮扶,按照经济越困难、医疗负担越重,救助水越高的原则,合理设定基本救助待遇,适度拉开救助“门槛费”、救助比例。总体救助待遇从高到低依次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体来说,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不低于3000元、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确定,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根据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

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

此外,还将完善托底措施,倾斜保障大病患者。提高门诊慢特病救助待遇,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由地方根据实际对其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再给予倾斜救助。

分类健全“双预警机制”

今年以来,我省探索开展了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监测预警。此次出台的若干举措,在各地先期探索的基础上,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

在监测识别困难群众方面,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参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约1.5万元)设定监测标准;对稳定脱贫人口、普通参保人员等,参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设定监测标准。医保部门及时将达到监测标准的人员信息推送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或其它社会救助范围。

同时,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共享,医保部门主动排查识别,将医疗费用负担重、存在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人员信息及时推送给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帮助相关部门及时精准做好困难群众身份识别,起到风险监测的“哨卡”作用。

对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免于申请”直接给予医疗救助;对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重病患者,畅通救助申请渠道。统筹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合力解除返贫致贫风险。(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吴碧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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