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陕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在数据资源管理、数字经济建设等章节新增了诸多条款。
审议中,有的专家和企业提出,我省数字人才短缺,难以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尤其是“跨界”综合性、复合型人才匮乏问题日益凸显,需要在条例中规定相关措施予以支持保障。据此,草案修改稿增加第八条,规定“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成立大数据研究院,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并对自主培养和引进数字人才作了具体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数据资源的汇集不应仅局限于政务数据,应当以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示范。据此,草案修改稿增加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企业,从事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协会、商会类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应依法处理数据,鼓励其将相关数据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增加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数据资源创新产品和技术,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为加大数字经济建设,条例新增条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快推动关键数字技术与各领域融合应用,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关键数字技术研发,鼓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和数字技术服务企业跨界创新,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
在数字社会建设方面,新增条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推进智慧社区建设,依托社区数字化平台和线下社区服务机构,建设便民惠民智慧服务圈,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的社区生活服务、社区治理及公共服务、智能小区等服务。应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推动乡村管理服务数字化。
(本组稿件由记者 拓玲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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