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全面落实第九版防控方案 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做好重点人员健康管理和重点行业人员核酸检测基础上,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强化重点公共场所常态化防控
严格落实重点公共场所防疫责任。各地要根据人员密集度、空间密闭性、聚集性疫情易发性等特点,建立重点公共场所清单台账,细分涉疫风险等级。公共场所内部要明确防疫责任人,属地要明确行业包联责任人。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公共场所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涉疫风险隐患。
严格落实重点公共场所开放条件。重点公共场所在严格执行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进入人员测温扫码验码、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强化个人防护等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方可正常开放;达不到通风换气等卫生防疫标准和要求的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暂不营业或开放。
做好大型展会会议等人群聚集性活动防控。组织方提前做好参加人员的告知工作,全国性活动要求参加人员从报到前7天起做好每日健康监测。7天内有境内风险地区或10天内境外旅居史、报到前7天每日健康监测中发现体温超过37.3℃(腋温)或出现疑似症状的,原则上不得参加。
加强哨点监测预警
发挥各级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所有发热患者和其他无发热的可疑患者、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开展核酸检测。
强化各类药店监测预警作用。出现本土社会面疫情后,县(市、区)辖区药店应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1次抗原检测。
严格规范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
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居民小区、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范围内发现2例以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要作为聚集性疫情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出现新冠肺炎本土病例后,第一时间转入战时模式,启动疫情防控“三情”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信息发布渠道,属地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疫情上升期每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同时提高发布人层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制定受疫情影响人群心理干预方案,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心理干预队伍,建立健全心理热线服务,加强对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知识科普宣教。出现聚集性疫情时,加大心理健康科普宣教力度,组织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对患者及其家属、隔离人员、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等开展针对性心理干预。
切实提高快速精准流调能力
完善流调协作机制。完善“三公(工)”集中办公和现场协同流调溯源工作机制,建立首席流调员制度,充实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大数据管理、疾病预防控制、通信管理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参与的流调溯源队伍。公安、大数据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汇聚多源数据,支持风险场所和人员判定、管控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作用,负责疫情形势研判和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重点风险人员的判定。省级成立溯源专家指导组,给予指导支持。
充实市县流调人员队伍。省级成立6支流调专家队、每支专家队12人,建立完善的区域支援指导机制。各设区市本级建立不少于10支流调队伍,每支流调队伍不少于10人(含公安人员)。各县(市、区)建立不少于5支流调队伍,每支流调队伍应包含1名公安人员;另同步配备40名公安研判人员支撑流调排查。全省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各储备不少于8000人的流调队伍。
科学划定风险区域
严格高中低风险区管控。高风险区为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执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措施;中风险区为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停留和活动一定时间,且可能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执行“只进不出、足不出区、错峰取物”等措施;高中风险区所在县(市、区)内的其他区域为低风险区,执行“非必要不出区、强化个人防护、避免人员聚集”等措施。高中风险区人员原则上不流出;低风险区人员确需出行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一旦发现风险人员流出本地,要在2小时内通过国家疫情防控管理平台或函件向流入地发出协查单。划定“三区”后大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可采取弹性工作制;重大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可采取封闭管理,减少非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数量等措施;保障低风险区的旅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基本运行。
规范风险区降级标准。高风险区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可降为中风险区,再连续3天无新增感染者可降为低风险区;中风险区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可降为低风险区;所有高中风险区解除后,县(市、区)全域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
规范组织实施疫情处置期间检测
优化区域核酸检测方式。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省会城市疫情所在区,一般城市疫情所在市的城区,农村地区疫情涉及的自然村、涉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所在县城,每日开展1次区域核酸检测,连续3次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1次,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检测。在流调研判基础上,可划定一定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原则上每日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检测。
明确风险区核酸检测要求。高中风险区在实施封管控后的前3天连续开展3次检测,第1天和第3天各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第2天开展1次抗原检测,后续检测频次可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除封管控前24小时内,应完成1次区域内全员核酸检测。
明确涉疫重点场所核酸检测方式。出现1例以上本土感染者后,对其轨迹涉及的重点场所,快速完成1轮全员核酸筛查,后续可按每天至少20%的比例抽样核酸检测或按照辖区核酸检测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安全转运风险人员
明确阳性感染者转运方式。阳性感染者原则上由负压救护车单独转运(同源病例可同车转运),发热人员转运参照阳性感染者执行。
明确密切接触者转运方式。密切接触者等风险人员可采用大巴车等载客量较多的车辆转运。根据防控需要调用适量车辆,确保专车专用,严格做到驾驶室和车厢物理隔离,并配齐防护用品。
规范隔离场所管理
管理对象。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管理对象包括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高风险区外溢人员及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的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管理对象包括密切接触者中的特殊人群、次密切接触者、中风险区外溢人员及其他经专业人员评估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
管理要求。组织架构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人文关怀组。其他工作人员可按照医务人员数量的3—4倍配备。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应采取“单采单检”;解除隔离时应同时采集人员、物品、环境标本。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期满后,按照《浙江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第四版)》进行管理。
加强进口物品管理
人员管理。对接触阳性物品及其同批次物品的从业人员连续进行2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其中接触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采取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1、4、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一线人员实行2天1检。
物品及环境管理。做好入境航班乘客托运和手提行李的消毒工作。市场主办方应对市场内环境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每次样本不少于30个。对大型海运进口冷冻物品加工处理场所可定期开展污水监测。加强部门协同配合,避免重复消毒和不必要的作业环节。
规范开展救治和出院管理
分类实施收治。确诊病例中轻症转至方舱医院或定点医院诊治,其他分型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无症状感染者转至方舱医院或定点医院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明确出院(舱)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在方舱医院或定点医院进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在第6、7天采集鼻咽拭子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如2次核酸检测N基因和ORF基因Ct值均≥35(界限值为40),或检测阴性(界限值低于35),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出院时不再进行“双采双检”,实行“单采单检”。如不符合条件,则继续在方舱医院或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至满足出院标准。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出院(舱)后均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
规范管理出院人员。病例治愈出院后,应当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纳入社区管理的新冠肺炎出院(舱)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员在出院(舱)后第3、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复阳病例应急处置。既往感染者出院(舱)后,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阳性,如未出现任何症状体征且核酸检测Ct值≥35,不再进行管理和判定密切接触者;如核酸检测Ct值<35,结合病程、Ct值动态变化等快速评估其传播风险,如有传播风险按感染者管理,判定和管控与其共同居住、工作等接触频繁的密切接触者,无需判定次密切接触者;如无传播风险,不再进行管理和判定密切接触者。
加强宣传教育和疫苗接种
加强宣传教育。多渠道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强调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倡导公众遵守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公筷制、“一米线”、咳嗽礼仪、清洁消毒等良好卫生习惯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等健康生活方式,自觉提高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
做好疫苗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人群范围扩大至3岁以上,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原则,鼓励3岁以上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应接尽接。对符合条件的18岁以上目标人群进行1剂次同源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不可同时进行同源加强免疫和序贯加强免疫接种。重点提高60岁以上老年人群等重症高风险人群的全程接种率和加强免疫接种率。
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立即调整相关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层层加码”现象。此前浙江省印发的疫情防控政策措施与《方案》不一致的,均按照《方案》和本通知执行。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6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5
头条 22-07-04
头条 22-07-04
头条 22-07-04
头条 22-07-04
头条 22-07-04
头条 22-07-04
头条 22-07-04
头条 22-07-04
头条 22-07-04
头条 22-07-04
头条 22-07-04
头条 22-07-04
头条 22-07-04
头条 22-07-03
头条 22-07-03
头条 22-07-03
头条 22-07-03
头条 22-07-03
头条 22-07-03
头条 2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