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时间:2022-07-11 09:08:51 来源: 安徽网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在48小时内及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发生工伤则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7月8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在48小时内及时报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市、县(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不超过48小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或者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而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优化调整两个一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8个月,六级伤残为22个月;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据了解,调整后的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仍略高于沪苏浙,既考虑新老政策衔接过渡,又能够有效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工伤职工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以稳定就业,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为我省用人单位和各类企业营造公的营商环境。

达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不享受一次工伤医疗补助

该《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明确,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外,明确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职工初次鉴定后申请再次鉴定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工伤职工的一次伤残补助金暂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支付。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工伤职工的一次伤残补助金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

工伤职工复查鉴定或复查鉴定后申请再次鉴定的,如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但一次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计发。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询意见从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公众可以在司法厅网页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ssftlfsc@163.com。(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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