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22-08-01 09:29:23 来源: 深圳商报


8月1日起,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智能网联汽车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到准入登记、使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链条立法。

关注点1

智能网联汽车怎么分类

分为L3、L4和L5“三级”

《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3种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据了解,按照美国SAE汽车工程师学会划分的标准,有条件的自动驾驶对应的正是L3级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分别对应的是L4级和L5级完全自动驾驶。

关注点2

车辆是否配备驾驶人

完全自动驾驶可“无人”,但须在指定路段行驶

根据《条例》,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但是,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关注点3

能否上路行驶

列入产品目录并登记方可上路

据了解,我国对机动车产品进入市场实行准入管理制度,未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则无法销售、无法注册登记、无法正式上路行驶。由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仍处于大规模研发投入阶段,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要像传统机动车产品一样上市销售,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是无法回避的重要前提。

《条例》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成熟程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根据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禁止在深圳市销售、登记。

关注点4

出行安全如何保障

自动驾驶模式下要开启外部指示灯

《条例》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提示规则,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同时,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应当响应接管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关注点5

发生交通事故后

责任如何划分

看是否有“驾驶人”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事关各方利益,备受社会关注。《条例》规定:一是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二是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陈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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