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这对解决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复杂、突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省原《实施办法》已施行20余年,与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逐渐不适应,重新修订势在必行。经2022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于7月26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提请二次审议。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有哪些亮点?《实施办法》从原来的35条增加到51条,重点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现实需要不适应的内容,着力解决规范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具体来看,新增了网络环境净化和服务限制、政府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干预等内容,特别因应新时期特点增加了学校对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引导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合理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避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防止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进行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
《实施办法》还通过对司法环节规定的细化、对司法机关综合救助保护职责的强化等完善了司法保护内容。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干预、法庭教育、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延伸帮教等工作,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从全面落实“双减”规定政策角度出发提出了修改建议,据此增加了“加强学生作业、手机、睡眠、读物和体质等管理,保证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的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此外,《实施办法》还单列了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二十四条明确,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云南网 记者杨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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