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我市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
来自市人力社保局的消息显示,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本月起,我市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至本地最低工资的90%。
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7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至所在地最低工资的90%。从2022年8月1日起,宁波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同时,按失业保险金的20%和30%计发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也相应提高。
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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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正通过人企对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一系列举措,托底就业。
政策小贴士: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怎么计算?
《条例》修改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计算方式也有所变动,其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为了做好条例施行前后的衔接,2022年8月1日后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重新确定,剩余期限内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重新核算后发放。
三、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重新就业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方式有哪些?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网上办理:
①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②浙里办APP
(二)现场办理:(见下表)
经办机构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中国宁波网记者周琼通讯员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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