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开消息,近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准入指引》),明确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设立条件及审核登记等政策要求。
《准入指引》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含有“培训”两字。
培训场所方面,《准入指引》要求,举办者必须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培训机构使用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总使用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教学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使用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另外在培训时间及材料方面,《准入指引》规定,培训材料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培训材料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并报属地文化和旅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
同时据政策内容显示,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不少于30万元。
据悉,《准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取得的尚在有效期的办学许可证继续有效,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年检。云南文化和旅游厅表示,此次为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提供了遵循和指引,有利于推动形成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多部门协同监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模式。(掌上春城 记者浦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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