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统筹推进城市更新,明确我市城市更新的方式、实施程序、配套政策与资金保障。
2021年11月,我市成为住建部首批城市更新试点。《指导意见》提出了目标:到2023年,打造一批体现厦门特色、代表厦门水平的城市更新试点项目;到2025年,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实施模式、支持政策、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持续实施完成一批城市更新项目,推动全市空间布局更加优化、城市功能更加完善、产业空间持续拓展、人居环境更加优美、风貌特色更加突出。
《指导意见》中所称的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重点为城市建成区)的旧城、旧村、旧工业区等片区进行提升改造,从而盘活存量,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助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实现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塑造、居住社区建设和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产业优化升级、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等目的。
《指导意见》提出,城市更新要坚持“留、改、拆”并举,综合运用保护传承、提升改造和拆旧建新等三种更新方式对城市功能和人居环境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2+1+2”的规划编制体系。“两个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城市更新片区详细规划由市资源规划局组织编制;“一个计划”:明确市级重大片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制定更新计划,确定更新片区,报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后实施;“两个方案”: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实施主体编制,市级重大片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或城市更新试点项目牵头单位同意。
《指导意见》还从规划、土地、住房、资金等方面,提出城市更新关键配套政策,针对性解决难点、痛点问题。(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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