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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张某用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担保,跟某小额贷款公司借了 300 万元。然而,事后张某却迟迟不肯还钱。他认为,自己是借了钱,但当初抵押的那套房产是他和家人李某共有的,李某并不知道他把房子用来抵押,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和他的抵押合同无效。张某不用还钱了吗?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9 年 2 月,小贷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张某向小贷公司借款 300 万元,张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小贷公司按约放款。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期还款,小贷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辩称 , 自己对于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抵押权有异议,案涉房产是共有物,抵押权的设立未经第三人李某同意,是无权处分的。原告未审查核实房屋的共有情况,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未审查,不能认定为善意,因此原、被告间的抵押合同无效,原告对案涉房屋无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李某表示,自己对原、被告间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对被告将案涉房屋抵押给原告的事也不知晓,不认可原告的房屋抵押权。法院审理查明,该房产的确是张某与李某共有的。
小贷公司能否取得抵押权呢?承办法官表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仍然与一方进行交易,则其不应当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原告在办理该房的抵押登记时,仅查看该房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对共有情况未进行询问、调查,办理该房的抵押登记时未征得第三人李某的同意,未要求第三人李某到场对抵押情况予以确认。原告作为专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案涉抵押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应当知道被告对案涉房屋系无权处分,仍与被告进行交易,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本案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原告主张对案涉房屋行使抵押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法院的判决,原告对涉案房屋没有抵押权,但双方的合同还是成立的,意味着张某还是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还本付息。张某有异议,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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