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离谱!济南一女子结婚三十年后,发现自己与妹夫也办理了婚姻登记

时间:2022-11-22 21:10:28 来源: 山东商报



(资料图片)

山东商报 · 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杜春婷

郑芳(化名)与丈夫登记结婚已三十多年,一次偶然机会她发现,自己竟然与妹夫 " 办理过 " 婚姻登记,这是怎么回事?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姐姐和妹夫办理过婚姻登记,但没有实际共同生活,为解除这段不存在的婚姻,姐姐郑芳诉至法院。济南历下法院民一庭家事专业审判团队法官本着稳定婚姻秩序、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理念,与民政局联系并发出司法建议书,民政局经过审查依法撤销了郑芳与其妹夫的婚姻登记。

原来,婚姻登记处登记信息显示,郑芳于三十年前与自己妹夫结婚,但其实郑芳在此之前已与景枫(化名)登记结婚,郑芳与妹夫登记结婚时,其与景枫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郑芳表示,其与妹夫的登记信息,实际是其妹妹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处存档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的照片也是妹妹和妹夫的合影,姐姐并未与妹夫共同生活。不久前,因妹夫的房屋即将拆迁,相关部门要求妹夫提供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郑芳才知晓此事。

自己明明有婚姻,再另有一个婚姻登记,郑芳想赶快摆脱混乱状态,拆迁部门也请求法院尽快解决,避免耽误拆迁工作。据本案承办法官戚文波介绍,《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婚姻撤销申请,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但这一类的纠纷应否以离婚的案由起诉?是按民事纠纷起诉还是按行政纠纷起诉?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有很大差别,更与离婚是两回事。可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婚姻缔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婚姻是撤销法律所规定的婚姻的一种效力状态。结婚登记瑕疵或错误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郑芳不应选择以离婚的民事案由来解决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本案承办法官遂与民政局联系并发出司法建议书:依法对郑芳与妹夫的婚姻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应予撤销。民政局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经过审查,现已经撤销郑芳与其妹夫的婚姻登记,原告郑芳也已撤诉。

山东商报 · 速豹新闻网编辑 张蕾 王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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