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2022年以来,截至12月25日,全市查处309宗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端掉239个非法储存窝点,拘留96人(其中刑事拘留19人、行政拘留77人)。
【近期案例】
(资料图)
12月23日晚,广州花都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花山镇儒林村某巷查获烟花爆竹一批(重约4吨),抓获涉案嫌疑人罗某。经审查,罗某供述了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目前,罗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现阶段,广州市范围内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区等9个区全域禁销禁放烟花爆竹;从化区主城区及周边区域为禁销禁放区域,具体为下列区域:
街口街:新城社区、城内社区、东成社区、新村社区、西宁社区、中田社区、凤仪社区、府前社区、镇安社区、育宁社区、荔苑社区、青云社区、城西社区、碧溪社区、河滨南社区、建云西社区、团星村、城南村、街口村、雄锋村、城郊村。
江埔街:河东南社区、河东北社区、吉星社区、新星社区、联星社区、沿江南社区、江埔社区、龙井社区、海塱社区、莱茵水岸社区、青春社区、南方村、罗洞村、新明村、禾仓村、江埔村、江村村、凤院村、海塱村。
城郊街:河滨北社区、旺城北社区、镇北社区、关围社区、北星社区、旺城东社区、旺城西社区、旺城南社区、向阳村、东风村、高步村、新开村。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健康,请自觉遵守《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切勿在禁止销售、燃放的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市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核实查处,依法奖励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
【相关管理条例及规定】
1、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下列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范围内;从化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点。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禁放区范围内不得储存烟花爆竹,违者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非禁放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违者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8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
头条 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