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下称《通知》)。
(相关资料图)
《通知》规定,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下称“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全额保障新冠患者住院费用 。
《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关于新冠患者住院费用
新冠患者在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费用
在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方面,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
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
参保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均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
该政策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关于通过互联网首诊、复诊
《通知》规定,新冠患者在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冠患者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可以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线上服务),其互联网首诊服务项目价格参照复诊项目执行,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
对于新冠患者互联网复诊服务,则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项目报销政策执行。
具体来看,互联网复诊费(一级医院)、互联网复诊费(二级医院)、互联网复诊费(三级医院)的价格分别为每次6元、9元、15元。
关于对不合理涨价、配送不到位
《通知》要求,畅通新冠治疗药品挂网渠道,建立新冠治疗药品挂网“优先办”绿色通道。
对尚未挂网的,医疗机构也可以按规定自行议价备案采购。
加强新冠治疗药品价格监测,对不合理涨价、配送不到位及非新冠治疗药品和医用耗材“搭车涨价”等行为,多部门将联动及时处置。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4
头条 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