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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学生在课间互相嬉戏玩闹是很常见的情形,那么如果在打闹的过程中,有同学受伤,学校是不是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呢?3 月 27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最终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陈某和全某是某小学同班同学。2019 年 4 月的一天,陈某和其他多位同学玩推门游戏,临近上课时,在教室外玩耍的全某在未听到门内同学说不玩的情况下加入游戏并推门,导致将正试图从门内出来的陈某右手臂挤压受伤。事发时没有任何老师在场,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骨折。经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因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将全某及其家长和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多次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就全某调皮爱动的性格与家长多次沟通,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全某在未了解情况之时直接加入推门游戏,将陈某挤压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同时,陈某没有预见到自身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判决,全某的监护人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判决后,全某以学校也应承担责任为由,向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全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证据证明陈某的人身损害系由全某的行为造成,全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提供的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此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陈某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推门游戏,对自己的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全某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南京中院法官黄霞表示,学生的健康成长永远是第一位的,学校作为学生的第二个家庭,教授知识的同时,要注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家长也应积极配合学校工作,让孩子时刻谨记安全在先,确保接受教育期间身心健康。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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