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布长春市7所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相关资料图)
关于长春市净月实验中学
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净月实验中学: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8000元/生年,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学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含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关于长春市第二中学精致学校
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第二中学精致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8000元/生年,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学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含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关于长春市柏辰艺术中学
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柏辰艺术中学: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9800元/生年,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学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含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关于长春市威特学校
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威特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5600元/生年,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学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含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关于长春市雁鸣俄语中等职业学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雁鸣俄语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8300元/生年(不分专业);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300元/生年。学费及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或住宿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学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含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关于长春名城医药中等职业学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名城医药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0800元/生年;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200元/生年。学费及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或住宿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你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含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关于长春市东方医药中等职业学校
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东方医药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2000元/生年,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
三、你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四、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含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来源: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头条 23-04-04
头条 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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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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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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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3-04-04
头条 23-04-04
头条 23-04-04
头条 23-04-04
头条 23-04-04
头条 23-04-04
头条 23-04-04
头条 23-04-04
头条 23-04-04
头条 23-04-04
头条 23-04-04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
头条 2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