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周岁女孩妊娠怀孕,医疗机构将通过强制报告平台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告,这是江苏省淮安市最近公布的一项举措。
据了解,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卫健委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中,增设强制报告“红橙黄”三色预警功能。当未满14周岁女孩登记入院后,如果有妊娠怀孕情况,系统就会自动跳出红色预警,提醒接诊医生通过电子病历系统报告,同时通过强制报告平台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告。
此项举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评论普遍认为,淮安市此项举措是实践强制报告制度的有益探索,明确了管理部门和流程,细化了具体的报告场景,值得推广。同时也有人提出担忧:会不会出现回避正规医院就医的现象?
【资料图】
围绕上述问题,《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法律专家。
搭建渠道发现线索
有效倒查保护幼女
2017年夏天的一个凌晨,一名中年男子怀抱一女童跑进浙江省杭州市某医院急诊室。女孩昏迷不醒,裤子上沾满血迹。男子说女孩摔伤了,但医生检查后发现流血不止的原因是隐私部位受损。医生悄悄报了警,一起丧心病狂的侵犯幼女案就此曝光。后经调查发现,该男子是女孩的邻居,多次以买零食、出去玩的名义将其骗到家中实施性侵长达一年之久。
这起案件对当地检察机关产生了很大的震动,检察机关决心要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难、发现难、发现晚的问题。
2018年4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等单位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伤害、死亡等情况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检察机关、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此后,全国多个地方检察机关陆续推动建立了市级层面和省级层面的强制报告制度,报告的行业也从医疗扩大到教育、福利救助机构等更多部门。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等具有“强制报告”义务。《意见》要求,不满14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机制上升为国家法律,为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更好地落实有关制度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支持。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顾问、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荆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女孩属于幼女,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怀孕不仅伤害女孩的身体,且可能存在女孩遭受性侵、被迫卖淫等犯罪行为,“未成年人被性侵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江苏淮安设计强制报告预警的目的是希望更有效地倒查加害者”。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的幼女在法律上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幼女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
“换句话说,不管幼女同不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强奸,且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张荆告诉记者,对幼女实施性行为,法律上描述为“奸淫”,这也是法律对幼女的优先保护,因为她们没有性行为同意能力,明知是幼女还奸淫的,一律从严惩处。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监护人侵害以及遭受性侵案件进行了长期跟踪研究。她发现,类似案件的显著特点是,案件隐蔽性强,持续时间长,有的案件受害人数多,因事发隐蔽、孩子年龄小等原因,没有报警,过去也没有强制报告制度,导致一些案件长期不能浮出水面。在对强制报告的识别上,公众有时也不知道何种情况该报告,由此可能造成主要证据遗失,让后续侦查取证更加困难。
“淮安市的做法,实际上是搭建了迅速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线索的信息渠道,有了这个渠道,相关部门才能及时发现问题,给孩子更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仅是对某一个患儿的保护,更是制止犯罪的延续,为更多孩子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张雪梅说。
未婚先孕顾虑重重
可能回避正规就医
14岁,是陈莲(化名)接诊过的未婚先孕未成年人的最小年龄。两个14岁的孩子,一个怀孕40多天,另一个妊娠已经超过4个月。
在辽宁省大连市某公立医院妇产科工作30多年的陈莲告诉记者,幼女怀孕,因岁数小、阅历浅,其对自己身体的变化可能没留意、不太清楚,另一方面这事又比较隐私,一般人难以注意到,可能直到幼女就医时才发现。
陈莲说,她所在的医院目前还未实行与强制报告制度相关的政策,临床过程中遇到未成年人未婚先孕的情况也不算多。多数未婚先孕的未成年人到医院就诊时,由家长陪同。如果出现未成年人宫外孕、意外妊娠或者到医院时已经休克等情况,医生会打电话通知其家属、亲属。部分未成年人及家长出于各种顾虑,不愿报警,也不希望被侵害信息为外界所知。如果他们的顾虑被理解甚至同情,帮他们保密不报告,便会成为个别医院、医生的选择。
“在正规医院的挂号、化验、B超等一系列流程,是对孕者身体的一种保护,但也可能会让未成年人尤其是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感到烦琐甚至恐慌。同时,医生在接诊时还会询问其具体情况,这些都可能会对未婚先孕的未成年人形成一种压力。”陈莲说,如果家长对此事并不知情,未成年人无法从监护人那里得到资金支持,她们还可能去找一些“黑诊所”做手术。
公益组织“女童保护”发起人孙雪梅告诉记者,现实中的确存在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没有报案的情况。实施侵害方既可能是监护人,也可能是其他亲属、学校老师、朋友熟人等,这种侵害很难进入公众视野,往往要到就医时才会被发现,甚至有直到生产才被发现的案例。在此背景下,医生几乎是唯一能直接接触孩子身体,并作出诊断的关键角色。
“诸多现实案例表明,发生这种情况时,尤其是农村地区外出打工的监护人很可能并不知情。因此,强制报告制度落地的关键在于,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是否知道要报告、是否选择去报告,收到报告之后,负有响应义务的主体如公安是否及时响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挺说。
履行法定职业责任
只要疑似便可上报
既然为强制报告,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发现不法侵害不报告怎么办?
2022年2月9日、10日,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政府官网连续发布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涉及当地一家妇产医院。
这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新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其中一份载明,2021年12月27日,医院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不按规定报告,另两份显示该医院两名工作人员发现患者遭受不法侵害不按照规定报告。
“对医务工作者来说,这并非社会责任,而是法定的职业责任。医务工作者发现不法侵害后,可以向上级部门反馈,统一向公安机关报告,有的医院则要求内部保卫处承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职责。”何挺说,目前仍需要进一步顺畅强制报告机制,防止某一环节出于某些考虑而不报告。有的地方医院建立了一些操作机制,包括由医院内部专门部门在初步核实后向公安机关报告。
何挺提醒说,医院方面并非要等到证据确凿后才能报告,法律要求的是“疑似”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况”,因此信息经过简单了解后便可迅速上报公安机关。实践中,让接诊医生单独处理上报并非最佳方案,医院其他部门协助接诊医生一起完成可能效果更好,但在情况危急时,医生也要意识到自己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强制报告。
对此,张荆也认为,医院是强制报告制度落地非常重要的环节,但不应将责任主要摊派给医生,没报告也不能仅惩罚医生,医生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上级部门作出综合判断后,再通过机构或组织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样更稳妥一些。
据报道,截至目前,淮安市上述强制报告平台已收到侵害未成年人线索9件、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4条,相关线索正在办理中。
“强制报告制度在基层落实时,可先在医院做起来,之后再逐步向其他环节覆盖。承担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不限于医生,未成年人生活的场景也不限于医院,如果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学校老师、社区工作者和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群体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所有公民都有报告的权利。”何挺说。
完善隐私保护制度
推动预防关口前移
进一步推进强制报告制度落地,孙雪梅提出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正规医院相对容易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但在经济比较落后、偏远地方的社区诊所、村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单位能否落实?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会不会去“黑诊所”处理怀孕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有关部门推出强制报告制度,表明了对治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问题的严肃态度。”张荆说,在制度落地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受侵害者到小诊所进行诊疗、堕胎,甚至受害者家庭接受金钱赔偿的情形,司法机关难以获知相关信息并进行查处,导致该制度存在落实难的问题。
如何破解这样的局面?张荆建议综合布局、全面考虑,执法部门持续打击资质不明的地下医院、“黑诊所”;在医院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时,建立一套严密、严格的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制度;若想有效解决未成年人被性侵的问题,比起医院,更有效的方法是关注学校,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学校,在父母外出打工、老人注意不到的情况下,学校比较容易观察到未成年人是否遭受性侵的情况。
“此外,一些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就发生在学校,因此更要注重学校的预防,将预防阵地进一步前置。同时,老师发现相关问题后需及时上报,避免未成年学生遭受长期的、持续性的伤害。”张荆说。
张荆还建议,对淮安市检察院三色预警的效果进行追踪,综合考量该创新举措在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如能否有效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身心健康、能否有效降低性侵犯罪的发生率等,进而推广。
陈莲从医生的角度提出建议,她认为,保护患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是从业医生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医院要从多方面保护患者的隐私,如一人一诊治,由医生明确告诉患者,会保护其隐私;如果未成年人需要,医生应协助其寻求法律帮助,以妥善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受访专家还提出,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不同环境,如医院、学校、社区等,对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识别因素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有不同专业特点的强制报告体系。作为主体责任部门,政法、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来建立履行强制报告职责的内部流程,明确强制报告工作的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只有这样,强制报告制度才能够在实践当中得以有效实施,同时也能够减轻报告责任主体的顾虑。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丽 实习生 胡淼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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