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去世后
(相关资料图)
在黄浦江边留下一套住宅
23 年没有来往
声称和老人已无亲情的继子
意外获得法院判决继承 35%
而在身边生活了十几年
为老人养老送终的继女
却没有分得一分一毫
这笔 " 天降遗产 " 看懵许多人
许多网友直呼太离谱了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老丁去世四年
家里仍放着他的遗物
2017 年,老丁查出肠癌的时候,已经 67 岁了。住院 32 次,放疗化疗,西医院中医院,进进出出,与病魔抗争 207 天后,2019 年 9 月,老丁走了。在这 207 天里,陪伴他的,除了老伴伍女士外,还有女儿臧韵一家。住院期间,女儿臧韵以及女婿不时到医院看望,外孙女也去医院看望外公,让同病房的病友们羡慕不已。
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在嘀咕了,臧韵是老丁的女儿吗?她为什么不姓丁或者随妈姓伍?她的确不是老丁的亲生女儿,臧韵是伍女士与前夫的女儿。2004 年丁某与伍女士再婚时,臧韵已经 24 岁了,但她一直随母亲与老丁一起生活。虽然是再婚家庭,但臧韵一家与继父老丁相处得很好,臧韵一直喊她爸爸。5 月 22 日,记者在伍女士家采访时,老丁已经去世四年,但还能看到老丁的遗物和他们一家人的照片。
在臧韵的手机里,还有很多以前一家人外出旅游的照片,在厦门的鼓浪屿,在丽江的玉龙雪山,照片里的一家人其乐融融。母亲伍女士眼睛残疾,病中的老丁,基本上是臧韵夫妻俩照顾的。老丁的后事,也是臧韵夫妻俩料理的,包括购买墓地。生养死葬,女儿该做到的,臧韵都做了。
家属变更房产时
才得知老丁有个继子
老丁生前做灯饰生意。1999 年他与丧偶的伍女士相识,不久就住到伍女士的家里。2003 年,老丁按揭买下了黄浦江边的一套房子,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2004 年,他跟伍女士领了结婚证,终于名正言顺地把伍女士娶回了自己的家。
在臧韵提供的一段录音中,老丁生前曾经说过,让臧韵把她和她女儿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去。老丁去世后,2020 年夏天,臧韵才开始着手变更继父留下的这套住房的产权。
臧韵:
" 我到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窗口去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告诉我,要提交哪些材料,随后,我就把那些材料都送了过去。没多久,那边的工作人员告知我,这房子的产权有点儿复杂,因为审核材料时,发现我爸还有个继子吉先生。"
对于这个继子,伍女士说,她隐约知道,那是很久以前的事,而且她也不认为吉先生与老丁还存在继父继子关系。后来,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上,对这个继子吉先生的来历是这么记载的:
1988 年,老丁与案外人吉女士登记结婚,吉女士携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曾更名为丁先生)与老丁共同生活。1996 年,吉女士与老丁经法院调解离婚,吉先生随母亲吉女士生活。此后,老丁与被告吉先生未曾往来。
臧韵说,如果从继父老丁与吉女士离婚算起,到老丁去世,吉先生与老丁 23 年未有往来。在这期间,曾经跟老丁姓的吉先生又把姓氏改了,恢复跟母亲姓吉。
" 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的人说,要完成产权变更,要吉先生到场。于是我就翻我爸生前的通讯录,找到了他前妻的电话,打过去。我先跟她聊家常,说我爸去世的事情。吉女士说她跟老丁没联系,也不知道老丁去世了,说老丁的房子跟他们没有关系。她告知我吉先生的电话。然后我们跟吉先生通话,说了我爸去世了,办房屋产权变更,需要他帮助的事。吉先生说,他跟老丁已经没有人情可言了,也不会帮忙,要我们自己想办法去办理。"
吉先生不愿帮忙,臧韵决定起诉到法院,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完成产权变更。然而,判决结果却让她大出所料。
继子继承遗产房屋 35% 份额
继女未获遗产
2021 年 6 月,臧韵和她母亲伍女士诉吉先生的遗产纠纷在法院立案。她们请求法院确认老丁那套房子 5% 产权份额归伍女士所有,老丁的遗产为 95% 产权份额,伍女士取得 70%,臧韵取得 25%。诉请排除了吉先生的继承权。
吉先生认可伍女士占有老丁遗产房屋 5% 的产权,但是不同意臧韵和她母亲主张的继承方案,理由是他作为老丁的继子,他与老丁的继父子关系并不因母亲与老丁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他仍有权以被继承人老丁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丁的遗产。吉先生不认可臧韵的继承人身份。所以,他要求与伍女士各半继承老丁的遗产。
法院认为:
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老丁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系争房屋是老丁与伍女士婚前购买并登记于其一人名下,贷款于婚后结清。原、被告一致确认伍女士对该房屋产权取得有贡献,并享有 5% 产权份额。
法院判决系争房屋 5% 产权归臧韵母亲,也就是老丁妻子伍女士所有,该房屋 95% 产权为老丁的遗产,伍女士继承 60%,吉先生继承 35%,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该房屋产权已经变更,吉先生的名字已登记到房产证上。
拟制血亲
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
这个判决结果让很多人懵了
直呼看不懂
那么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呢 ?
这里有一个关键词
拟制血亲
法院认为,吉先生的母亲吉女士与老丁结婚后,吉先生与老丁长期共同生活,老丁对吉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后,亦不当然受吉女士与老丁婚姻变动的影响。
关于臧韵的继承人资格,法院认为,伍女士与老丁结婚时(2004 年),臧韵已经成年(24 岁),无需老丁抚养。因此,老丁和臧韵之间并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判决书解释说,拟制血亲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法定继承人身份也非因赡养照顾而取得,因此,臧韵不是老丁的法定继承人。
什么是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如何形成?
拟制血亲是否可以解除?
继子女如何才有权
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什么是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如何形成?
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继子和继女能否成为老丁的法定继承人。在案情简介中我们可以看到,理解 " 什么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如何形成 " 是这个案件的关键法律问题。
首先,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 " 准血亲 " 或 " 法定血亲 "。
我国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何才能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答案是,只有受其抚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有关拟制血亲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重点关注民法典以下两个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拟制血亲是否可以解除?
读到这里,很多读者可能会疑惑:亲属关系可以因为法律规定而成立拟制血亲关系,但是毕竟血浓于水,血缘关系隔不断,那拟制血亲关系是否可以解除或终止?
答案是肯定的,拟制血亲可以解除或终止。但拟制血亲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设定和确认而形成,存在不同种类,因此,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终止:除可因为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时间较长,则彼此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解体而终止。
其次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终止: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协议解除、因违法行为而解除以及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拟制血亲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这也是本案一经报道,让那么多人震惊的原因。
继子女如何才有权
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那么继子女如何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呢?
概括而言,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成立了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对继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如果有遗赠遗嘱的,可通过遗赠方式获得继承权。
具体来看,继子女得到继父母遗产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第一,如果继父母留有遗嘱并且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继承人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第二,如果继父母留有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遗产;
第三,如果继父母没有遗嘱,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关于遗产的纠纷
东东此前也多次报道过
上海一老伯一生未婚无孩
离世后大笔遗产起争端
2019 年 7 月,上海的张老伯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无子无女、无直系兄弟姐妹,父母也早早过世。而他留下的大笔遗产,让旁系亲戚们纷纷动了心思。姑姑、表弟、堂妹,都觉得是自己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财产。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扶养活动主要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最终法院认定,三个亲戚虽然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但都属于一般的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的程度,判决驳回了堂妹的全部诉讼请求。(相关链接:上海一老伯一生未婚无孩,离世后大笔遗产起争端,由谁来继承?)
上海老伯终身未婚无儿无女
去世后 8 名亲戚争夺其房产
2018 年,上海的刘老伯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刘老伯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在此之前,他的父母、三位兄弟姐妹也均已离世。为了这套房子的分配问题,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外甥女婿、外甥媳妇等 7 人,将刘老伯的侄女朱女士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在这起官司开打的时候,《民法典》还没实施。原告 7 人诉称,刘老伯生前没有留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去世时亦无第一、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共同对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分享刘老伯的全部遗产。被告朱女士没有多说什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实施时,本案尚在审理中。《民法典》新增设了一条 " 侄甥代位继承 " 制度。原告于是变更诉请,请求法院依照《民法典》有关侄甥代位继承之规定,对刘老伯的房产予以分割。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产由 7 名原告中的两人,即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时,两人支付朱女士继承所得份额的折价款共计 40 万元。至于 7 名原告之间的遗产分配,由其按内部协商方案自行妥善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主要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也不存在适用第一款代位继承的情形,通常适用对象可能包括未婚未育的单身人士、丁克家庭、失独又无孙辈(外孙辈)的家庭。刘老伯未婚未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亡,其遗产可由侄甥代位继承。法院在对上述规定进行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相关链接:上海老伯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去世后 8 名亲戚争夺其房产……法院这样判→)
民法典的出台
影响了我们方方面面的生活
大家切忌想当然地处理问题
特别要重视在法律的制度框架下
处理继承或传承问题
可以说继承无小事
事事需规划!
来源:东方网综合新闻晨报、法治日报
部分视频:孔文龙
编辑:董俊成、小能手
审稿:钱程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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