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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艾琳 记者 毛晓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已成为日常交往不可缺少的社交工具,也成为常备的办公工具。那么,用作工作的微信账号,其使用权属归公司还是个人,离职时是否要交还单位呢?近日,泰州海陵法院审理了一起离职员工与公司 " 争夺 " 工作微信号的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该微信账号使用权归员工所有,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0 年 3 月,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后公司为其配备工作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蒋某在工作期间使用公司新发的工作手机,以自己旧有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新的微信账号作为工作号,利用单位提供的企查查、天眼查付费会员所能查到的对外公开的电话,联系相关公司询问是否需要代账服务、代办企业注销等业务,将有业务需求的客户拉入单位微信群内。该微信群内有单位管理人员,公司通过相关软件可以看到销售人员的日常,可以获取单位销售人员添加的客户信息及与客户的聊天记录。
2021 年 6 月 16 日,公司与蒋某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时蒋某将工作手机交还公司,但未交付工作用的微信账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归还工作微信号,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30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用户在使用微信功能前,勾选了 " 已阅读 "" 已同意 " 腾讯公司的使用规范和服务协议后,方可正常使用。故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使用权则由初始注册申请人享有,且初始注册申请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
本案中,案涉微信账号虽然系蒋某在职时曾作为工作号使用,但该微信账号是蒋某使用自己原来的手机号码注册,那么蒋某系初始注册申请人,其对该微信号应当享有使用权,用人单位对其并不享有使用权,故主张蒋某归还该微信号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用人单位实质上仍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蒋某原先工作微信号上的所有客户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同时具备 "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 三个特性。本案中,蒋某所掌握的客户信息系通过公司提供的企查查、天眼查会员公开的信息联系相关单位后通过添加微信所形成,故蒋某所掌握的未经原告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为丧失这些信息而导致相关损失,故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今后为避免类似争议,对于工作微信号,公司应要求员工使用公司名下的手机号码进行注册,或者直接注册企业微信号,且在员工入职时,就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微信账号的归属;员工也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工作微信号,避免公私混用,引发纠纷。
(校对 季林巧 编辑 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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