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进水也适用“发动机进水免责”?法院: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时间:2023-08-01 17:28:50 来源: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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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新能源汽车掉入池塘中,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赔。保险公司认为电车的电机视为发动机,电机进水了也适用 " 发动机进水免责 " 条款。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近日,南京江宁开发区法院公布了该起案件,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市民小乐驾驶自己的新能源汽车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了事故,致使车子掉入池塘中,损毁严重。经保险公估公司鉴定,维修费用已远远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推定为全损。小乐想到自己曾给车子购买过保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电车的电池和电机发挥的功能和燃油车的发动机是一样的,应当视为发动机。参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八款约定:"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所产生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此,在告知责任免除条款的情况下,电池和电机的损失,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乐驾驶的车辆为纯电动汽车,与传统燃油车不同,由电机、电池、控制系统组成动力系统。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纯电动汽车动力系统进水所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说明义务,明确告知小乐纯电动汽车动力系统进水所导致的损失亦适用该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电池和电机的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乐机动车损失保险金 79403 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后,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江宁开发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逯婷婷表示:" 与传统燃油车不同,新能源汽车进水将直接导致电机、电池的损坏,车辆报废,而新能源汽车的主要价值便在于电机、电池。若保险公司随意扩大解释关于发动机进水的免责条款,而不积极履行对被保险人的充分提示说明义务,则将极大地损害被保险人的权益。"(文中人物为化名)

(校对 季林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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