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五名同席者及餐馆共同承担10%责任
青岛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青岛黄岛区法院一审时认定,马某在离开前已呈现醉酒状态,菜馆所在位置台阶层数多、坡度较陡,马某离开时是光线条件不好的晚上。被告李某、逄某、刘某、薛某海、薛某学作为同事及同席者,应当意识到马某在此状态下独自离开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但上述被告均未尽到注意及帮助的义务,对于马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
黄岛区法院认为,李某作为请客人,应当承担相比其余同席者更大的责任,酌定李某赔偿3万元,逄某、薛某海、薛某学、刘某各赔偿1万元,被告董某虽参加了宴请,但吃了一碗米饭后就离开了,对马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家常菜馆及老板牛某对马某的死亡也存在过错,牛某作为饭店经营者应当知悉饭店所处地理位置的危险性,尤其是对一个醉酒的人独自躺在台阶上的危险性,但牛某未外出查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牛某与家常菜馆的实际经营者系夫妻关系,且共同经营,故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家常菜馆及牛某连带赔偿30000元。综上,黄岛区法院判决各方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及除董某外的被告均不服,上诉至青岛中院。
2019年6月28日,青岛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青岛中院同样认为,马某酒后摔伤死亡,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等五名同席者、家常菜馆及老板牛某均对马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责任比例的分担,青岛中院认为,同席者与餐馆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酒宴组织者,应当承担相比其余参加酒宴的人更大的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3%的赔偿责任,参加酒宴的其他四人各承担1%,而家常菜馆和牛某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酌定其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二审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认定马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108.2141万元。根据赔偿责任比例计算,青岛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某、家常菜馆及其负责人牛某各赔偿死者家属3.2464万元,其余四名同席者各赔偿死者家属1.0821万元,共计10.82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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