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析2 “花椒直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四中院认为,吴永宁拍摄的视频内容,大部分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吴永宁并非专业运动员,自身亦未受过专业训练,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花椒直播”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根据吴永宁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而进行规制。但该公司未予处理,故对其坠亡存在过错。
该公司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其死亡,但对其视频未予处理,还在其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借助吴永宁的知名度为花椒平台宣传并付酬,故对其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一审判决认定“花椒直播”方的行为与吴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争议解析3 吴永宁自甘冒险“花椒直播”能否免责?
对此四中院认为,吴永宁从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活动;且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自甘冒险规则,“花椒直播”方亦非活动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花椒直播”主张吴永宁是自甘冒险行为,应免除该公司民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但吴永宁自愿进行这类高风险的活动,明知活动风险,因此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北京密境公司可根据吴永宁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吴永宁的过错情节、该公司的侵权情节等,酌定该公司应承担3万元损失数额,二审法院依法确认。
头条 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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