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印发“关于调整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2020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最高每人每月可多发175元。
调整的待遇有四项
此次调整对象:201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包括纳入省直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伤人员。
调整的待遇有四项:伤残津贴、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其他部分待遇等。
孤寡老人或孤儿抚恤金
每人每月最高增加100元
伤残津贴、抚恤金的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996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发生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一级到六级待遇调整后月增加标准分别为:175元、165元、155元、145元、135元、125元;其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996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人员的伤残津贴从一级到六级调整后月增加标准分别为165元、155元、145元、135元、125元、115元;其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工伤人员护理费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4元至25元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方面,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每人每天25元;其他地区按每人每天24元的标准执行。自2020年11月1日起,各单位(含协议医疗机构)申报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时,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上述标准申报。
待遇调整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文件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0年度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标准增加的待遇连同2020年1月1日以来应补发的待遇将由省社保中心于2020年11月底前一并发放到位。(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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