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长尹弘签署政府令,《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通过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明确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规程
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提前发出警报信息。
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指出,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本级防震减灾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的原则,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办法》规范了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经过一年以上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方可正式运行。
《办法》明确,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通过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因技术等原因误发地震预警信息或者已经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出现较大偏差时,应当及时通过原渠道予以撤销或者修正。
加强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在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方面,《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提高公民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把地震预警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预警应急演练。
《办法》强调,要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信息接收播发等预警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银新玉)
头条 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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