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南省税务局获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河南省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据了解,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根据《公告》,专票电子化在全国推广分两步走。第一步,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3个地区前期已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也同步扩至全国。第二步,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此前,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称“电子普票”),受到纳税人欢迎。新推行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称“电子专票”)样式更简洁、领用方式更快捷、远程交付更便利、财务管理更高效、存储保管更经济,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需要说明的是,电子专票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纸质专票”)相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也可以通过上述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河南省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自我省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此外,实行专票电子化后,新办纳税人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如果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和辅导,精准做好网格化服务保障工作,持续提升纳税人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目前,税务部门已制作完成税务Ukey二维码和相关辅导资料,纳税人在申领税务Ukey时,通过扫码,就可以自助学习开票流程、解答相关问题。同时,设立专票电子化12366咨询专线,安排专人每天对热线话务情况进行梳理统计,整理热点问题,及时答复。此外,还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人、专岗、专窗,为有需要的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和答疑,同时严格落实好“首票服务制”,第一时间与接到外省电子专票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联系,进行一对一、面对面辅导,确保纳税人明晰政策、使用规范,不断完善专票电子化服务保障体系。(高秀良 胡冰 朱宏臻)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18
头条 22-01-17
头条 22-01-13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06
头条 22-01-05
头条 22-01-05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29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2
头条 21-12-20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09
头条 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