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现实中,总有人心存侥幸,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蒙混过关。2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对这些不诚信行为敲响警钟。
在本次公布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为索要剩余款项,吴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王某偿还吴某货款26万元及利息,王某妻子王某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王某梅不服,申请抗诉,省人民检察院以对王某梅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提起抗诉,省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王某当庭拿出2007年8月22日的30万元银行转账凭条,称已还清欠款,吴某不认可该转账凭条的真实性。法院依法调取了账户流水记录,发现2007年3月22日王某曾向吴某转了30万元,并且王某的这个账户当天就销户了,王某出示的那份转账凭证是更改日期变造的假凭证。省高院依法对王某提供虚假证据行为进行司法制裁,罚款一万元。
省高院审监庭法官助理张翼说:“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民事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信用、守诺言。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张翼介绍,故意伪造变造证据、故意作虚假陈述等行为均是典型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本案中,王某故意伪造变造证据,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省高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对王某进行司法制裁,对类似的不诚信行为敲响了警钟。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实习生 郭靖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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