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节即将到来,今年,全国的未成年人都将迎来两个“法律大礼包”——2020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新法均规定2021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就新修订的两部法律开展集体采访。
【通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姐妹篇”6月1日拉开“新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当初是由全国人大社会委同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这两部法律关联性很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姐妹篇”。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通过积极施策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地帮助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顺利地回归社会,成为合格的人才。“两部法律共同发力,一体施行,才能真正地保护好广大的未成年人。”
从修订思路上看,两部法律一方面贯彻落实 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讲话、批示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另一方面针对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积极的制度设计和措施安排;此外,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最大可能地提供法治保障。
【亮点】
与刑法修改对接收容教养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两部法律修订的亮点有哪些?在郭林茂看来,最大的亮点,每部法律都有两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是内容增加,由原有法律的72条增加到现在的132条,增加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个专章。二是明确责任,对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法机关等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能明确的尽量明确。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是明确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健全预防和矫治教育的措施。二是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将原来收容教养的对象实施分流。一方面,与刑法修改对接,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将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送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收容教养制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问题1】两部法律修改,未成年人参与多少?
郭林茂介绍,两部法律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也备受广大未成年人的关心,对未成年人的这种关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了高度重视。
就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说,初次审议后,修订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条意见,约占网上意见总数的44%。这些意见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减轻学习负担,二是防治校园欺凌。“我们在研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过程中,在具体条文上充分反映了广大未成年人的意见和诉求。”
【问题2】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不是“熊孩子”的“护身符”?
“给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戴帽子’,叫‘熊孩子’,这本身就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郭林茂首先予以说明,他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所有未成年人,是这一承载着中华民族未来希望的特殊群体的整体,不单是哪一个个体,通过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极个别未成年人有了罪错,就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熊孩子”的“护身符”,这是片面的,甚至是不负责任的。未成年人是一个重要群体,承载着祖国的未来,又是一个特殊群体,心智相对不成熟,认知水平偏低,自控能力较差。少数未成年人违犯法律,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更多的原因应归于成年人,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未成年人自身。“要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的手段进行挽救,让其重新健康成长。”
【问题3】新修订的法律管不管“鸡娃”?
“鸡娃”,当下大火的一个网络流行词,是指父母为了孩子能读好书、考出好成绩,不断给孩子“打鸡血”,安排学习和活动,不停地让孩子去拼搏。那么,新修订的法律如何回应这一现象?
郭林茂表示,不赞同一些家长逼迫未成年人额外参加有关培训机构学习的行为,也不赞同给这些家长和学生戴一顶“鸡娃”的帽子。学生学习负担重,被家长逼迫参加各种校外学习培训,看似是教育问题,实际上是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孩子在休息日仍然要面对一大堆作业和一连串补课培训,造成本该朝气蓬勃的一代代少年儿童失去了快乐,湮没了童真,毁坏了身体,这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极大摧残。
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近两万名未成年人提出的两万多条意见,绝大多数都是减轻学生负担的要求。所以,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在监护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问题4】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一处处长刘斌回应,当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解决这一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在“家庭保护”一章中,进一步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关监护职责。此外,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其中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干预沉迷网络方面的职责,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各方面预防沉迷网络的义务。例如,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此外,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还对学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作了规定。
【问题5】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入职查询制度,包括哪些机构?如何落实?
刘斌回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根据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的查询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二是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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