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消息,河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据悉,《办法(修订草案)》共5章24条,包括总则、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法律责任和附则。在起草过程中,着重注意三个方面:一是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订;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顺应国家人口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对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生育津贴待遇标准等政策进行完善调整;三是规范部分表述,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河南省司法厅提到:
一是《办法(修订草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一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二是《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的规定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的规定,《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享受生育津贴。
四是为了有效防止部分人怀孕后临时挂靠单位,骗取生育津贴,《办法(修订草案)》参考北京、山西等地规定,要求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须满9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且按照规定接续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
(来源:大河财立方、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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