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4日
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为发挥政府性资金的产业引导、政策扶持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省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定位及投资方向
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把基金具体运作及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促进资本招商和研发成果产业化,推动新兴产业补链延链强链、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
重点投向我省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尼龙新材料、智能装备、智能传感器、5G和煤化工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链条上的成长期、成熟期创新型企业。
二、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
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1500亿元,其中,统筹整合支持新兴产业领域的存量基金450亿元,新设增量基金1050亿元。增量基金中,新设母基金规模300亿元,由省财政出资130亿元、省属投资公司出资170亿元,省财政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省属投资公司,分五年到位,每年出资26亿元。通过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母子基金的方式,撬动出资750亿元。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的出资额度,可结合当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区域功能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三、实施主体
从省属投资公司中,遴选三家作为基金运作主体,在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整体框架下,各自设立基金并负责其具体运作。
四、组织形式
增量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设立。存量基金沿用原组织形式。
五、决策管理及职责分工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基金的投资领域、方向、规模调整等重大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拟定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等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工向省属投资公司推荐项目,并组织做好产业政策制定、合作渠道对接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财政出资预算,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激励、容错、考核等配套政策,组织绩效考核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涉及企业和基金的监管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省审计厅负责履行对基金的监督检查职责,要合理把握激励和容错纠错政策界限,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充分调动和激发省属投资公司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省属投资公司负责基金设立及具体运作,建立健全基金投资管理机制和信息报告制度,监督和指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遴选符合政策导向的投资项目并决策实施,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建立省、市、县三级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省有关部门,市、县级政府,省属投资公司等相关各方建立联络会商机制,沟通项目信息,并按照各地产业优势、要素保障、资源禀赋和发展规划等情况,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完善重大项目工作落实推进机制,实行专人专责专班工作制度,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开辟项目审批、要素匹配、基金设立及事项变更“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实施。
六、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基金直接、间接和引导带动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注册地或生产基地在省内的企业、“走出去”的河南企业,拟在豫设立区域总部、研发基地或拟将生产基地迁移至河南作为投资条件的省外企业,以及我省龙头企业产业链相关省外企业。基金优先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积极与国家级基金和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
(二)投资比例。基金对我省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参与国家级基金出资的,可从其规定,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与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其对我省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单个企业以参股投资为主,且累计投资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投资涉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或参与国家级基金出资以及与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三)投资方式。增量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或设立母子基金的投资方式,也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投资方式;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或设立专项子基金的投资方式。存量基金沿用原投资方式。
(四)项目来源。由省相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推荐或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遴选符合政策方向的投资项目。
(五)投资限制。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以及国家和我省政策限制类行业,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国债、保本型理财产品。
(六)存续期限。增量基金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可不设投资期和退出期,具体由省属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存量基金存续期按照原存续期限确定。
七、基金退出
增量基金可采取公开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置换、并购、减资、清算等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退出条件择机退出。存量基金退出按照协议约定方式执行。
八、风险控制机制
基金实施过程性、穿透式风险管理。省属投资公司要履行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责任,实时掌握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或可能导致违规的行为,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和防控化解措施,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把握政策目标导向和基金投向,规范基金投资管理,对基金运作管理中存在的偏差或违规行为,要责成省属投资公司限期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可暂停、中止投资或追回前期投资,并向省政府报告。
九、考核评价机制
坚持政策目标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负面清单,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考核评价工作要坚持注重基金整体效益的原则,着重突出政策效益,兼顾运作效率与经济效益。优先选取培育上市企业数量、基金投资项目落地情况、与国内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情况等作为考核评价指标。重点考核评价基金支持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落地、行业龙头企业重大资本招商、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省市联动中各地产业类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
十、激励及容错机制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投资进度等相应调整出资进度,对考核评价优秀、投资进度快、质量好的省属投资公司,省财政可在出资方面予以倾斜。对管理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基金管理机构,省属投资公司可依法依规采取适度让利、基金份额约定回购等方式给予激励。明确免责情形,给予一定的投资失败容忍度,鼓励省属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大胆创新探索、承担投资风险。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为发挥政府性资金的示范引导、政策扶持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创业投资领域,培育强大创新动能,引领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塑造竞争新优势,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定位及投资方向
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把基金具体运作及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发挥产业孵化和培育功能,促进资本与技术融合,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等战略部署。
重点投向我省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尼龙新材料、智能装备、智能传感器、5G和煤化工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链条上的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或创新类、天使类项目。
二、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150亿元,其中,统筹整合支持创新创业领域的存量基金50亿元,新设增量基金100亿元。增量基金中,新设母基金规模40亿元,由省财政出资20亿元、省属投资公司出资20亿元,省财政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省属投资公司,分五年到位,每年出资4亿元。通过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母子基金的方式,撬动出资60亿元。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对基金的出资额度,可结合当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区域功能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三、实施主体
从省属投资公司中,遴选三家作为基金运作主体,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整体框架下,各自设立基金并负责其具体运作。
四、组织形式
增量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设立。存量基金沿用原组织形式。
五、决策管理及职责分工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基金的投资领域、方向、规模调整等重大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拟定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等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工向省属投资公司推荐项目,并组织做好产业政策制定、合作渠道对接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财政出资预算,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激励、容错、考核等配套政策,组织绩效考核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涉及企业和基金的监管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省审计厅负责履行对基金的监督检查职责,要合理把握激励和容错纠错政策界限,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充分调动和激发省属投资公司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省属投资公司负责基金设立及具体运作,建立健全基金投资管理机制和信息报告制度,监督和指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遴选符合政策导向的投资项目并决策实施,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建立省、市、县三级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省有关部门,市、县级政府,省属投资公司等相关各方要建立联络会商机制,沟通项目信息,并按照各地产业优势、要素保障、资源禀赋和发展规划等情况,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完善重大项目工作落实推进机制,实行专人专责专班工作制度,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开辟项目审批、要素匹配、基金设立及事项变更“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实施。
六、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基金直接、间接和引导带动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注册地或生产基地在省内的企业、“走出去”的河南企业,拟在豫设立区域总部、研发基地或拟将生产基地迁移至河南作为投资条件的省外企业,以及我省龙头企业产业链相关省外企业。基金积极与国家级基金和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
(二)投资比例。基金对我省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对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参与国家级基金出资的,可从其规定,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与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其对我省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单个企业以参股投资为主,且累计投资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投资涉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或参与国家级基金出资以及与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三)投资方式。增量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或设立母子基金的投资方式,也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投资方式。存量基金沿用原投资方式。
(四)项目来源。由省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推荐或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遴选符合政策方向的投资项目。
(五)投资限制。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以及国家和我省政策限制类行业,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国债、保本型理财产品。
(六)存续期限。增量基金存续期限由省属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存量基金存续期按照原存续期限确定。
七、基金退出
增量基金可采取公开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置换、并购、减资、清算等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退出条件择机退出。存量基金退出按照协议约定方式执行。
八、风险控制机制
基金实施过程性、穿透式风险管理。省属投资公司要履行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责任,实时掌握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或可能导致违规的行为,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和防控化解措施,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把握政策目标导向和基金投向,规范基金投资管理,对基金运作管理中存在的偏差或违规行为,要责成省属投资公司限期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可暂停、中止投资或追回前期投资,并向省政府报告。
九、考核评价机制
坚持政策目标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负面清单,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考核评价工作坚持注重基金整体效益的原则,着重突出政策效益,兼顾运作效率与经济效益。优先选取引入或支持创新创业企业数量、被投企业上市情况、与国内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情况等作为考核评价指标。重点考核评价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或创新类、天使类项目,与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省内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等情况。
十、激励及容错机制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投资进度等相应调整出资进度,对考核评价优秀、投资进度快、质量好的省属投资公司,省财政可在出资方面可予以倾斜。对管理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基金管理机构,省属投资公司可依法依规采取资金劣后与优先、基金份额约定回购等市场化让利措施给予激励。明确免责情形,给予一定的投资失败容忍度,鼓励省属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大胆创新探索、承担投资风险。
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省属投资公司积极履行基金运营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服务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依据我省《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基金实施主体,即具体承担基金运营管理任务的省属投资公司。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考核评价小组,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四条 考核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明确导向,突出重点。树立政策目标导向,重点考核评价省属投资公司发挥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服务我省重大项目落地和引导创新创业等政策效益,同时兼顾对基金运作效率与经济效益的考核。
(二)精准施策,分类考核。根据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不同定位,有针对性地分类设置考核评价指标;在基金运作的不同阶段,动态调整各项考核评价指标权重,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
(三)激励约束,结果导向。建立财政资金支持与省属投资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尽责免责机制,充分调动省属投资公司积极性,防范重大投资风险。
(四)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科学设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引导省属投资公司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全面真实反映省属投资公司对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基金支持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产业生态构建、创新创业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基金运作效率和规范管理情况等。
第二章 考核评价指标
第六条 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指标体系包括政策效益指标和运营管理指标两大类。
(一)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考核评价基金支持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落地、行业龙头企业重大资本招商、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省市联动中各地产业类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
1.政策效益指标(70分)。主要考核评价撬动社会资本情况、投向省内企业或项目占比、投向特定领域或特定企业占比、落实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效率、资本招商情况、培育上市企业数量等。
2.运营管理指标(30分)。主要考核评价基金目标完成程度、基金投资项目落地情况、基金运营效率及规范管理情况、项目储备情况、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与国内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情况等。
(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考核评价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或创新类、天使类项目,与国内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省内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等情况。
1.政策效益指标(70分)。主要考核评价资金投向特定地域、特定产业领域、特定发展阶段的比例,引入或支持创新创业企业数量,引入知名研究机构或研究中心数量,投资项目在投后开发的知识产权数量,被投企业上市情况等。
2.运营管理指标(30分)。主要考核评价基金目标完成程度、基金运营效率及管理规范情况、项目储备情况、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激励容错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与国内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情况等。
第七条 设特别加分项。对引入省外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河南(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亿元)、与国家级基金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全国排名前50)开展合作、落地国家级或省级研究中心等情况可适当加分,总加分不超过20分,考核评价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八条 指标设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的不同阶段,选取对应的年度考核评价指标。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个别考核评价指标不适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中期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以公历年为考核评价期,一般在考核年度次年上半年开展,基金设立当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当年度不予考核评价,由省属投资公司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中期考核评价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周期内省属投资公司开展的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第十条 每年年初,考核评价小组根据基金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基金年度运营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考核评价指标的具体标准及权重;省属投资公司按照要求,报送考核评价期内的考核评价目标建议值和有关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省属投资公司对照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进行自评,并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送材料,涉及对基金运作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置的,一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中期考核评价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省属投资公司考核评价等级,并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考核评价结果及重大事项及时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省属投资公司应积极配合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反馈情况,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基金年度考核评价和中期考核评价以百分制划分考核评价等级,90分以上为A级,75分—90分为B级,60分—75分为C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省属投资公司经营业绩评价组成部分,与省属投资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并作为省财政注入资本金进度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评价为A级的,后续年度在注入资本金方面予以倾斜;对年度考核评价为C级的,后续年度扣减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对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对省属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同时不再继续注入资本金。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中认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省属投资公司当年考核评价结果下调一个等级,直至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投资国家和我省政策明令限制类行业。
(四)在基金运作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或可能导致违规的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对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基金投资方向、要求,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的投资,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给予免责: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积极服务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不可抗力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
(二)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因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大胆改革创新,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且未谋取私利并主动挽回损失。
(三)基金考核评价从整体效益出发,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不对单支母(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单个项目发生亏损的,不追究省属投资公司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属投资公司负责建立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并组织实施,鼓励省属投资公司对基金管理机构建立适度让利、基金份额约定回购和风险管控等激励约束机制。考核评价结果及时报省有关部门,作为对省属投资公司考核的参考材料。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18
头条 22-01-17
头条 22-01-13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06
头条 22-01-05
头条 22-01-05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29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2
头条 21-12-20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09
头条 21-12-08